关于明确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年度期数
2011年第23期
总期刊数
总第240期
成文日期
2012-02-06
编号
青政办字〔2011〕1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北部新城区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等文件的基础上,明确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收费标准等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75元,其中配套费中供热部分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95元。
二、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配套费用途。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配套费主要用于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设施(指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