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延长《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等四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发[2018]37号,2018年12月28日发),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青政发〔2011〕9号,QDCR-2016-000093,2011年1月30日发布,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孤儿保障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定。为认真落实《意见》精神,全面提高孤儿保障工作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孤儿养育保障
(一)明确孤儿监护责任
民政部门在认定孤儿身份的同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监护人;孤儿监护人应依法承担孤儿监护责任,保护孤儿合法权益。
(二)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提高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1400元(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和医疗康复费及水电费,不含大病救助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提高城乡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城市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10元(含低保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含低保金);农村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含低保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含低保金)。城乡散居孤儿养育经费按低保金渠道发放,其中超出低保标准以上部分,由市、区(市)财政按1∶1比例负担。
(三)推动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家庭寄养
继续完善家庭寄养政策,大力发展家庭寄养。总结近年来家庭寄养的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孤儿家庭寄养新模式,推进亲情化养育,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四)建立养育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意见》中“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以当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这两项货币性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因素,适时提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增长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就业的,停止政府保障。
二、加强孤儿医疗保障
机构内孤儿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孤儿住院和大病门诊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城乡散居孤儿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孤儿的参保(合)费用通过现行城乡医疗救助渠道予以缴纳;孤儿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部分在救助上给予重点倾斜。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
在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免缴托幼费和伙食费;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免缴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和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寄宿生孤儿免缴餐费和住宿费。
在市属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每人每年4000元)。考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孤儿的入学费用,散居孤儿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担;机构内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担。
孤儿接受教育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
对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困难群体就业认定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需参加就业培训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需贷款自主创业的,要按政策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孤儿就业困难的,优先给予就业指导和就业帮扶。对就业困难的残疾孤儿,民政部门确定定量指标,由福利企业安排就业。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
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城乡散居孤儿,其父母生前遗留的房产,由孤儿监护人对其继承的房产进行公证,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由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房,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给予资助。
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孤儿,经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批准,适当减免租金。
六、提升福利机构保障
建立以市儿童福利机构为核心,以社区残障儿童康复站为辅助的儿童福利机构保障体系。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以及社区残障儿童康复提供指导和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慈善捐款等多渠道筹措。
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方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人员队伍,满足基本管理和服务需要。
七、健全组织领导保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各级编委办、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意见》规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