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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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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文日期 2011-11-15
      2. 编号 青政办发〔2011〕21号
      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4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青发〔2010〕10号),鼓励我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服务模式创新、专业化分工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实施原则。坚持政策引导,遵循企业意愿和市场规律,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坚持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分阶段推进;坚持以点带面,培育有示范作用的典型企业,带动相关企业的分离发展。
          (三)发展方向。通过分离、集聚和融合等方式,加快专业化分工,推动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及分工,将生产流程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服务环节分离出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者外包给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业企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的专业化发展。
          ——集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者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业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控股等形式整合行业和产业链,做大规模,做强实力,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的集聚化水平。
          ——鼓励制造业服务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向价值链高端转移,发展高附加值的服务业务,或者将部分制造业务分离外包,由“以生产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型。
          (四)工作目标。自2011年起,每年选择推进一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到2015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由2010年的48%提高到55%以上。
          二、分离发展的重点领域
          (五)分离发展科技研发服务。重点对象是具有较大规模、较多科技研发业务或者拥有独立研发机构的制造业龙头企业。
          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科技研发企业,为原制造业企业和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
          鼓励同类制造业企业将科技研发机构分离,联合设立法人企业,或与大学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独立开展科技研发业务经营,为企业创新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
          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引导设立工业设计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设计基础和应用研究及推广,承接社会企业工业设计外包,促进工业设计专业化发展。
          (六)分离发展现代物流服务。重点对象是基础条件好、具有较强仓储、运输等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鼓励制造业企业将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物流公司,对外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
          鼓励制造业企业与专业物流公司合作开展全流程物流管理,促进物流经营向高端化发展。
          (七)分离发展贸易营销服务。重点对象是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精通贸易业务、具有较强品牌优势的制造业龙头企业。
          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的贸易和营销企业,利用制造业企业的品牌优势,开展第三方贸易;或者联合相关营销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提高产品的市场营销水平。
          (八)分离发展专业配套服务。重点对象是专业配套能力较强、管理有素的综合型制造业大企业集团。
          鼓励制造业企业将售后服务、安装维护、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后勤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内部配套服务分离,单独设立或者联合相关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配套服务企业,开展社会化服务。
          (九)鼓励利用存量资产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制造业企业盘活厂房、仓库等存量资产和土地资源,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者租赁外包给专业服务公司,规划建设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软件信息、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
          (十)鼓励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化和制造业服务化发展。对于制造业企业分离出的科技研发、现代物流、贸易营销、专业配套等服务业企业,以及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业企业,鼓励引导其整合重组、做专做强,提高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化水平。
          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向价值链高端转移,重点发展研发设计、市场营销、品牌运作等高附加值的服务业务,或将部分制造业务分离外包,由实物产品提供商向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
          三、加大政策支持
          (十一)财政扶持政策
          1.对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综合计算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由市财政每年按上年相应新增市级收入的30%,安排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以项目扶持方式专项补助各区市,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利用市服务业及科技、信息、文化、服务外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财政专项资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项目建设和鼓励其实施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3.对重组后新成立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享受我市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
          4.对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后,享受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鼓励政策。
          (十二)税费优惠政策
          5.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为国家试点物流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6.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逐级上报批准后,可在政策范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制造业企业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其应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9.对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所发生的一次性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费和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过户费,一次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
          (十三)产业支持政策
          10.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场准入、企业注册、资质认证、项目审批等方面,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给予政策支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11.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就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指标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
          12.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同价。
          13.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要给予优先支持。
          14.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创建服务品牌,以及开展定向招商、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15.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统计上按照二、三产业分开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集团企业统计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统计、国有资产监管、物价、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研究确定有关重大事项及配套政策。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有效开展。
          (十五)明确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开展主辅分离、降低运营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引导国有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有关资金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
          ——市地税局负责制定和落实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有关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帮助制造业企业做好分离生产性服务业涉税前期辅导工作和拟定剥离方案;为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负责汇总整理企业剥离税收有关数据。
          ——市国税局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分离新设立企业的注册登记服务,将新设企业名录及时提供给统计部门。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落实分离新设立企业的有关土地政策。
          ——市物价局负责协调落实分离新设立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同价政策。
          ——市统计局按照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将分离后的服务业法人企业,纳入第三产业统计;负责汇总整理企业分离的有关数据,对分离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和预测。
          ——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文广新局、市金融办、市质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行业发展政策,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各区市要参照上述分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做好所辖区域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
          (十六)强化目标考核。将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纳入对区市和市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对工作成效良好的区市给予表彰。各区市、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研究确定分离企业名单,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切实抓好工作进度和质量,务求实效。
          (十七)扩大宣传培训。各区市、市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促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目的、意义、内容、对象、典型及相关扶持政策,新闻单位也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分离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合力营造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浓厚氛围。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本意见的执行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