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期
总期刊数
总第242期
成文日期
2012-02-06
编号
青政办字〔2011〕14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并努力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街道)卫生院及区市级医疗机构。
2.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街道)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活动;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村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的建设。
4.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政策宣传、参合费用的收缴等;负责收集、填报有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
(二)全面落实村卫生室布局规划,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1.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按照青岛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和《关于村(居)卫生室布局规划及建设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青发改社会〔2010〕744号)设置要求和建设标准,按规定时限完成规划内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划内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观察室“四室分开”。完成规划内村卫生室考核验收,为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好充分准备。(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村卫生室的命名。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镇(街道)××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地区,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镇(街道)××社区卫生室,按照村卫生室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
3.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在规划内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人不低于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
(三)规范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等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
2.强化区市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行政村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区市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3.加强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镇(街道)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村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镇(街道)卫生院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4.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1〕16号)要求,加快完成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配备使用、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电政信息办)
(四)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总结推广黄岛区、胶南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经验,2011年年底前,全市规划内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不得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镇(街道)卫生院负责供应。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全市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2011年年底前,规划内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镇(街道)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区市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新农合支付政策调整。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6元/人次。将所有参合人员到村卫生室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采取总额预付方式,新农合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预付总额暂按村卫生室服务参合人每人每年就诊2次进行计算,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完成工作量,考核后拨付,具体拨付方式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区市政府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三区五市社区整体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在规划内村卫生室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定点的一体化镇(街道)卫生院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统一结算管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各区市对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由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统筹村卫生室各项收入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不低于省规定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标准60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由区市政府承担,市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补助。按每1000服务人口一名村医、每名村医6000元的标准,市级政府给予的专项补助,对平度市、莱西市按1∶1的比例负担,对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按1∶2的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医改办)
2.努力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县级医院或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镇(街道)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区市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有计划的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三、近期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
(一)制定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
各区市政府为责任主体,组织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报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备案
1.按照青岛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和《关于村(居)卫生室布局规划及建设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青发改社会〔2010〕744号)要求,各区市上报规划内村卫生室名单,并组织验收,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进行复核。(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名单,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备案。(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三)完成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
1.完成村卫生室基层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电政信息办,各区市政府)
2.村卫生室信息化系统建设硬件配备到位,网络连通;完成乡村医生信息化系统操作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电政信息办)
(四)全面实现镇村一体化管理
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对规划内村卫生室全面实现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
(五)合理配备乡村医生
各区市按规定为规划内村卫生室配备执业乡村医生,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备案。(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六)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补偿资金
各级财政要切实搞好资金测算,调整支出结构,对村卫生室补偿资金要在年度预算中预留,提前安排好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落实补偿资金。(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医改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完善对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