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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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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242期
      3. 成文日期 2012-02-06
      4. 编号 青政发〔2011〕40号
      5. (青政发〔2011〕40号)   QDCR-2016-000097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体系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二)目标任务。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十二五”期间,力争使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至少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养满足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四)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广泛开展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其就业能力。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依托企业或公共实训基地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切实加强岗位技能培训。企业要结合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制定职工培训规划,进一步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提高其从业能力。对在岗职工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师傅带徒、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岗位技能水平。
          (六)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要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结合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培训人员的创业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开业资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七)积极实施产业特色培训。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社会事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调整优化人才培养方向,设立以促进产业发展、满足用工需求、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素质提升为目标的培训项目,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促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技能人才培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需要,定期研究确定培训项目,经评估后组织实施。
          三、健全职业培训体系
          (八)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组织利用其资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举办职业教育或开展职业培训,承担本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任务。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师工作站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改造和项目引进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本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与培训。
          (九)推进职业院校社会化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放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积极开展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积极推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校企资源有机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职业培训能力。强化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依托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着力打造一批功能完备、设备先进、培训质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职业培训示范学校,提升职业教育支撑产业发展能力。技工院校要注重由学制教育向多元化技工教育培训转变,积极扩展培训对象,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人员等群体,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完善扶持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并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重点培育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与服务,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区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整合现有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培训资源,明确功能定位,优化专业设置,突出协调发展,建立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就业技能培训体系。依托优势技工院校和骨干行业企业,加强校校合作、校企合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技工教育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共同提高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面向社会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骨干行业企业培训机构,建立一批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基地建设,为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接受创业实践创造条件。
          四、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十二)严格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竞争择优、社会公示”的原则,面向社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认定一批定点培训机构,承担政府培训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面向社会公开。
          (十三)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体系,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完善专项职业能力评价体系,组织开发专项能力考核规范,为劳动者提供评价考核服务。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十四)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工作。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十五)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各类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五、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六)完善就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结合其培训后就业情况,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培训成本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1800元。鉴定费补贴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对本市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参加2-4年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学费标准的50%给予培训费补贴(“低保”家庭学员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非本地生源就读我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纳入我市劳动预备制管理,所学专业为我市“转方式、调结构”及发展新兴产业所急需的,培训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毕业后在我市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学费标准的50%给予培训费补贴,并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综合职业能力培训,掌握职业需要的通用知识,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综合职业能力培训的,根据其取得培训证书和就业情况,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
          (十七)完善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本市各类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6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费补贴。
          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对具有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职工参加“金蓝领”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最高1800元的培训费补贴。“金蓝领”培训基地和培训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及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对经培训机构实施后续跟踪服务,实现创业成功的,给予跟踪扶持服务补贴。
          (十九)完善产业特色培训补贴政策。对行业企业、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或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组织开展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社会事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的特色培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培训对象和补贴条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时间长短、难易程度和培训成本等另行制定。
          (二十)明确职业培训政策的补贴界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并向社会发布。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再次参加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应为不同培训工种或同一培训工种提高层级培训。同一年度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综合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种,不能重复享受。
          六、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扶持力度
          (二十一)落实培训补贴资金。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培训资金支出比重。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加大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投入。实施职业培训机构基础能力建设扶持项目。对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开展我市产业发展紧缺专业、名牌骨干专业、促进就业效果明显专业培训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每个专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扶持,鼓励其完善培训专业设施设备、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水平、推进教学改革和规范管理。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围绕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和产业特色培训。支持培训基础条件好、高技能人才密集的骨干行业企业建立技师工作站,对达到标准,认定为青岛市技师工作站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财政部门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二十三)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和绩效考核。依托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申领拨付程序,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加强职业培训组织领导
          (二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五)科学制定培训规划。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标准确定工作。各类企业要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十六)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着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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