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引导行业企业做好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提高本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蓝领培训是指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立足于推动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理论与实训结合的办法,培育造就职业道德好、专业技能水平高、实践创新能力强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 金蓝领培训侧重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重点提高学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同时,提高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金蓝领培训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为培养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金蓝领培训计划确定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 金蓝领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培训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培训项目由行业、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提出,内容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数量和培训层次等。其中,对涉及的新职业(工种),还应提报相应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计划和教材。
单位申请实施培训项目,应于每年11月上旬前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我市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审核确定。
第七条 培训项目涉及的职业(工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工种)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
(二)应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申报培训项目计划情况,编制确定全市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实施。
第三章 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
第九条 培训项目依托金蓝领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实施。具备条件拟承担培训项目的行业企业、技工院校、高等(高职)院校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经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培训基地。
第十条承担培训项目的院校型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满足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需要的教学场所、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二)具有从事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技师以上培训的专业技术理论教师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能训练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三)技工院校、高等(高职)院校应有大中型企业作为实习场所;
(四)能够按照行业、企业技能人才需求状况,开展校企合作,设置课程内容,协调和组织实施教学及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培训项目的企业型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组织培训领导机构健全,建立了职业培训、考核鉴定与待遇相联系的企业培训制度;
(二)能够组织专家依据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制定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三)具备满足高技能人才培训理论教学、技能训练要求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培训条件;
(四)能够依靠企业在本行业的知名度和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优势,面向本行业企业和社会需求,开展企校合作,组织相关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项目的日常教学管理,履行下列教学管理义务:
(一)成立专门班子,制定教学管理细则,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二)根据国家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标准,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规范职业培训教材;
(三)负责培训基地任课教师的聘任;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教学进行指导。
第四章 培训对象与条件
第十三条 参加金蓝领培训人员应是企业在岗职工,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其中: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高级工培训:
1.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以上;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可直接申报高级工培训。
(二)参加技师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
2.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三)参加高级技师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
2.取得相关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第十四条 蓝色经济、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一线职工,经主管部门核实,参加相应项目培训年龄可放宽5年、资历限制相应放宽:
(一)从事本职业(工种)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或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参加高级工培训。
(二)从事本职业(工种)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参加技师培训。
(三)从事本职业(工种)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培训。
第五章 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全市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和确定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层次等级,自行组织招生和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负责对报名学员培训资格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应知应会”知识选拔测试,按照测试成绩择优选拔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在培训开班前,应将参加培训学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培训课程安排和考核鉴定计划、授课教师等情况,报市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审查,并在举办培训前5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2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对备案中发现不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应及时通知培训机构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金蓝领培训采取理论学习、模拟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应脱产集中培训,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培训。
第十八条 金蓝领培训时间不少于210个课时,其中职业道德课程不少于10个课时,技能培训课程不少于200个课时(其中理论教学不少于110个课时,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不少于90个课时)。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在初次实施培训前5日内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职业发展状况及本基地的实际培训条件,制定相应职业(工种)的培训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备案可以采取纸质和电子备案方式,培训教学大纲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职业(工种)的培训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
(二)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授课教师等情况;
(三)本职业(工种)操作技能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授课教师等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2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实,认为存在不当的,应及时通知备案单位修订。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应认真组织开班培训工作,选择经验丰富的教学管理人员,加强培训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的培训计划组织教学,建立健全培训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按需施教、注重绩效,做到培训项目与企业生产相结合,培训内容与生产一线相衔接,定期分段对培训学员组织培训测试和项目培训质量评价,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实现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第六章 考核鉴定
第二十二条 参训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应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考核鉴定。
第二十三条 金蓝领培训的考核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具体安排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现场督导。金蓝领培训的考核鉴定时间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日制度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根据审查备案的考核鉴定计划,提出具体考核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并在考核鉴定前一个月将具体鉴定时间通知培训基地,同时组织命制、印刷考核鉴定试题等考务工作,并于考前一周发放准考证、下达《实操考试备料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考核鉴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和实施的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命题,严格按照国家考务规程组织实施。专业知识的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或计算机智能化考试等方式,技能考核采取闭卷纸笔答卷、现场操作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颁发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员参加考核鉴定不合格的,可跟随下一个培训批次补考一次,补考费用由培训机构和个人协商共同负担或者按照事先约定负担费用。
第七章 培训费用与核拨
第二十八条 金蓝领培训费用采取财政补贴、单位补助和个人适当交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九条 金蓝领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的技术等级确定:对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16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培训补贴资金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考 核鉴定结束后,培训单位申领培训补贴时,应填报培训补贴审批表,提供培训项目备案表、培训人员备案名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名册等证明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在30日内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学员本人,并做好补贴发放登记工作,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三十一条 考核鉴定费用在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收费标准以内,由鉴定单位另行收取。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培训项目效果进行评估,对培训资金管理实施监督。对未能完成年度培训计划或培训合格率达不到60%的,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除如数追缴补贴资金外,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5年内不得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加考评和质量督导人员应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求,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考务纪律,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坚决予以抵制;对于经举报查实的相关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撤消其考评员或督导员资格,情形严重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各行业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