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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推进发展成果人民共享,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所需资金按原基础养老金分担比例由市、区(市)财政分担。
二、凡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第三条第三款“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之规定,享受加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7月1日起,加发底数同步调整,按最新标准每人每月110元计算。
三、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调整预算支出,按时足额将调增后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