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年度期数
2012年第5期
总期刊数
总第246期
成文日期
2012-04-23
编号
青政发〔201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市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1〕3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青发〔2010〕10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市企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落实和支持力度
(一)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加计扣除。鼓励企业依照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落实新产品财税返还等政策。落实好企业增值税转型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和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审批、备案事项,按规定的审批规程及时办理。对符合相关规定列入省重点技改1000个项目和列入市产业振兴项目的,加大土地、资金、税收、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综合政策。市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现有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每年调整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采取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金融资源配置,撬动金融资本重点支持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培育等。各区市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上下配套联动的资金投入机制。设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争取设立中央财政参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有条件的区市要积极设立地方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鼓励山东半岛蓝色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等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加大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市和区市要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金融资源配置,撬动金融资本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投入,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设计、品牌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支持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高新技术及项目,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基金等,争取国家支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并专款专用。
(四)加大企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加强与金融机构总部对接力度,促进驻青银行扩大信贷投放总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的信贷额度,扩大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表外业务融资规模,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完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大力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在青设立分支机构。探索推广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海域使用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有效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还贷周转金、风险补偿金的作用,积极发展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探索有利于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贷款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寻求缓解企业资金困难途径,引导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债权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企业资产支持类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形式,增强资金实力。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支持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全面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保障能力。
(五)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相关财政资金予以优先支持。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1号)明确的财政、税费、产业等各项扶持政策。对制造业剥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六)支持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市级以上重点示范性产业集群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集群和基地内的龙头企业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建设用地、税费减免、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要求,规划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集聚园区,组织认定一批市级集聚园区。落实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的财政补助政策,把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和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合并,用于全市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并延续到“十二五”末;老城区搬迁企业向重点中心镇和县域市级产业集聚园区转移,享受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转移的有关扶持政策。工业集聚园区所在区市政府要设立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用于园区配套、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五市政府要制定相应鼓励政策,逐步引导县域工业企业向相应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中心镇产业园区集聚。
(七)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上项目采用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推进全市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鼓励传统行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培植一批节能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利用市节能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市重点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节能节水项目,按税法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区域能耗总量控制,探索节能量交易机制。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以及具有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带动性、示范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奖补方案进行补助,做到“应补尽补”;鼓励落后产能尽早退出,实行“早退多补、迟退少补”。进一步甄别列入国家实施差别电价目录的企业淘汰、限制类产能,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提高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
(八)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在技术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制定实施一批标准,择优汰劣,推进企业开放式并购重组。充分发挥出资人主导作用,按照战略有效协同、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推进国有资本从市场充分竞争领域逐步退出,凡进不了行业内第一方阵的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或挂牌转让。重点推进政府投资公司的三级及以下公司清理工作,彻底解决企业投资链过长、资产低效占用的问题。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市管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在国内外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或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快做强做大。向条件成熟的企业董事会下放部分国有股东权利,放权实物资产的规范公开处置,形成国有小股权转让的快捷流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业务,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等,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与外资合作,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
(九)支持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积极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诚信意识。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加强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市先进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化地方立法工作;围绕“产业集群标准化”,开展企业标准联盟试点;加大自主创新与标准的融合,建立和完善科研、标准与产业同步机制,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制定成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积极开展计量确认,帮扶企业提高计量检测水平。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强宏观质量管理,完善质量工作体系,引导企业争创省长质量奖;挖掘民营企业潜力,做好省市名牌产品和山东省服务名牌培育创建工作;系统总结品牌经济发展经验,高起点确定新一轮品牌经济提升重点和目标,努力培育国际知名品牌。
(十)支持企业加快人才培养。围绕企业转型升级和高技能人才建设需要,调整优化人才培养方向,设立以促进产业发展、满足用工需求、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素质提升为目标的培训项目,大力开展“金蓝领”培训和产业特色培训,促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企业与高校合作培养人才机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及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培训,组织实施企校合作实训基地申报和确认工作。完善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机制,推进大学教授进企业挂职、企业人才进大学深造等形式的人才交流活动。根据企业需求,与清华大学合作,选择50名成长型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为期一年的MBA课程系统培训;每年组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两期三个月的培训;以“企业家大讲堂”为主要形式,积极做好企业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探讨与国际知名培训机构的合作,积极引进高端培训资源,提高培训开放水平。实行高层次人才无障碍引进政策,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凝聚工程,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艺、技能攻关和技艺传承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培训基础条件好、高技能人才密集的行业企业设立技师工作站,达到标准的认定为青岛市技师工作站,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大市场化配置人才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人才招聘团”到国内人才集中的城市和名校挖掘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促进人才队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总量不断增大、结构不断优化。营造有利于人才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认真做好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推荐以及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完善首席技师制度,在全市各行各业广泛开展争当首席技师活动,做好“有突出贡献技师”和“青岛市技术能手”评选工作。积极构建以人才评价、培养、激励、流动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政策体系,允许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享创新收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和股权奖励等形式的激励。
二、强化涉企服务
(一)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完善全市各级重点企业、骨干项目的直通车服务。强化部门联动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扩大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资金、规划、土地、审批等问题,推动直通车服务由“等客上车”向“开车上门”新型模式转变。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坚持重点大企业联络员制度,选派懂经济、熟悉国家产业政策的干部联系重点大企业,全力为企业搞好服务。积极为重点企业提供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保障。
(二)强化对企业市场营销的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引导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转方式、调结构。深入实施“市场细分定位战略、渠道战略、品牌战略”的市场营销三大战略推广工程,依托中国(青岛)国际时装周暨青岛名优产品交易会等展会,搭建集名优产品交易、投资贸易洽谈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会展平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发展电子商务、网上市场等新型营销方式。组织重点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扩大重点项目物资供应市场份额。支持和引导企业应对国际市场变化,积极扩大工业品出口。
(三)建立健全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公共平台和考核机制。进一步发挥现有行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和应用转化平台作用,推动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自主交易流转。加强产学研合作创新,在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可再生能源装备、海洋防腐、半导体照明、现代种业、生物农药等产业领域,发展30个以上由企业主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扶持壮大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加强大型仪器、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功能建设,建立科技信息资源综合管理平台,提高信息资源整合与对外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有序推进国家质检中心基地、国家海洋设备检测中心等重点支撑项目。引导区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加强与市级创新综合平台对接,整合区市科技创新资源,更好更专业地为本地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服务。健全企业技术创新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引领各类企业把技术创新作为自觉行动。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中介服务作用。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培育、扶持、引导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鼓励发展运作好、作用大、贡献突出的行业组织,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以及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中的独特作用。政府职能部门对涉及企业申报项目、申请资金扶持等事项,可视情征求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各类依托政府部门的涉企中介机构应与政府部门脱钩,推进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实现市场化经营。鼓励技术评定、资质认定等涉企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服务。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代办并据此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中介组织不得以受行政机关委托名义强制企业接受审查检验、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等服务。强化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管理,严把中介组织市场准入关。
(五)加强面向企业的信息服务。建立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有关投资、土地、人才、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质量检测、检验检疫、信贷融资等政策信息,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三、进一步推进简政减负
(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市级行政审批大厅企业设立联合办理成果,优化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流程,探索实施告知承诺制,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和发展区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纳入区市大厅集中办理,积极推进区市大厅实施企业设立联合办理。2012年争取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实验室资质认证申请的受理工作。优化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流程,规范审批,简化环节,提高效率,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加快行政审批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和清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审批事项。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编码管理制度,对需要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编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决定公示、行政审批听证及行政审批决定备案等配套制度,严格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对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兜底条款”进行集中清理规范,推进市、区市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的规范统一。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清理修订涉企政策规章。及时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26号),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统一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服务承诺制度,规范服务场所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权益保护制度,畅通企业申诉渠道,及时查处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减轻企业负担。依据《青岛市涉企收费目录》,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问题发生。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强涉企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完善收费审批和公示制度。对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法进行清理规范,严禁擅自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取范围,坚决取消未经法定程序设定的收费项目。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收费许可证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进一步清理规范对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会展培训活动、加入学会协会组织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对企业投诉快办、对违规行为真查、对责任人员严处、对典型案例曝光的原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减少涉企重复鉴定和检验。涉及企业的鉴定、检验、评审等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鉴定和检验结果应互相承认,不得要求重复鉴定和检验。逐步建立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参与鉴定、验收、检查的工作机制。
(五)破除行业准入壁垒。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破除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各种行业隐性壁垒,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件的各类企业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投资经营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通讯、金融、卫生、教育和公用事业等行业及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安排,全力抓出成效。市实施定向招商促进产业调整振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企业转型升级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全面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完善服务企业转型升级联动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督检查。市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全力抓好有关政策落实、强化涉企服务、推进简政减负等工作。其中: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综合协调工作,重点做好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和工业产业集聚发展、新兴产业发展、会同税务部门规范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综合政策的研究制定与落实,支持指导企业绿色发展,综合协调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节能减排和破除行业准入壁垒等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建立健全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公共平台和考核机制,加快创新型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技术创新平台三大创新载体建设等工作;
市监察局重点做好清理涉企评比达标工作,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会展培训活动、加入学会协会组织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纠正制止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有关资金引导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落实有关补助政策,监督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并会同市物价部门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支持企业加快人才培养等工作;
市环保局重点做好有关建设项目审批中的涉企服务等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引导国有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做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企业转型升级的有关土地政策落实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清理修订涉企政策规章、清理规范行政审批的有关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工作,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规范执收行为等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清理规范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企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新增企业、商标的注册登记服务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并做好相关服务等工作;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建设项目联合办理等工作。
各区市要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情况特别是财政资金到位、项目审批、行政服务、中介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考核体系,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自2012年起,要建立健全反映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考核指标体系,积极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大企业转型升级宣传力度,重点报道企业转型升级的成功经验和政府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先进典型,为企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