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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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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266期
      3. 成文日期 2013-02-20
      4. 编号 青政办发〔2013〕6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辅助决策、应急指挥中的作用,明确各部门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应用级别与权限,充分整合现有系统和新建系统,实现权限分级管理和资源共享,根据《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管理和应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机构是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整合、管理和应用。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电子政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市)政府、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与应用遵循资源共享、分级管理、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
          第二章 系统平台建设
          第五条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平台是视频图像信息资源的控制、管理中心,根据职能和管辖范围不同,分为市级管理平台、区(市)管理平台和市政府各部门专业管理平台。
          第六条 市级管理平台是全市视频图像信息资源的控制、整合、共享和管理中心,为领导决策、应急指挥、城市管理和各部门应用等提供视频图像信息服务。通过分级管理,为区(市)管理平台和各部门专业管理平台提供视频图像信息共享服务。
          第七条 市级管理平台的建设与升级改造,由市应急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电子政务等部门提出需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定建设方案。市电子政务部门具体负责平台建设、技术支撑与日常维护。
          第八条 区(市)管理平台、各部门专业管理平台应当具备远程控制接口,与市级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控,接受市级管理平台的权限管理,并根据统一的管理规定,为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指挥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视频图像信息资源需求部门提供图像信息共享服务。
          第九条 各级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建设管理平台,具体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电子政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级管理平台应当实现对前端设备的远程管理,能够采集设备故障的实时和历史信息,显示设备的当前运行状态。出现故障或异常时,能够产生告警信息,并能进行故障定位与诊断分析。
          第十一条 新建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的管理平台,由市级管理平台提供二级管理平台,建设单位负责前端监控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其网络段号及摄像头编号由市电子政务部门统一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经市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电子政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详细技术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市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市保密部门根据视频图像信息的来源、用途等确定安全级别,并进行分类。需要加密的视频监控设备,由市级管理平台进行加密。
          第十四条 我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依托电子政务专网、公安系统内部专网、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四种网络,以电子政务专网、公安系统内部专网为主干网络,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为辅助网络,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第三章 分级管理与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根据使用权限,共享各级管理平台整合的视频图像信息资源。
          第十六条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权限分为四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一级权限。可以查看、控制所有共享图像。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随时调用任意共享视频图像并取得优先控制权,可以设定控制权限所需时段,该时段内相关部门的控制权上交。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和存储所需图像。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公安机关、市应急管理机构拥有该权限。市人防部门作为市政府战时指挥中心在战时拥有该权限,市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市防汛和清雪主管部门在夏季防台风、冬季降雪期间拥有该权限。
          (二)二级权限。可以查看、控制除特定区域外的共享图像。本部门图像无上级权限占用时可以查看、可以控制。随时调用权限范围内所需视频图像并进行镜头的即时控制。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和存储除特定区域外的所需图像。
          提供视频图像信息共享资源的建设单位拥有该权限。
          (三)三级权限。可以查看除特定区域外的共享图像,控制除特定区域外的部分共享图像。本部门图像无上级权限占用时可以查看、可以控制。随时查看权限范围内所需视频图像,但只能对经授权的部分图像进行控制。
          区(市)政府、未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市政府职能部门拥有该权限。
          (四)四级权限。可以查看部分共享图像,不可以控制。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共享相关图像。
          除一级、二级、三级权限范围外的其他部门,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基层企事业单位拥有该权限。
          本条所称特定区域,根据视频图像信息的安全级别确定。同权限级别单位同时调用同一视频图像信息时,根据应急需要、工作关联度确定优先级。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共享权限,相关部门可以调用查看权限范围内的实时视频图像,并可以根据控制优先级别,实现摄像机的运动控制,对指定设备、通道、时间段、事件的历史图像文件进行调用、下载和回放,对所需图像信息实施本地或异地存储。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部门可以申请权限变更。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如需获取非管辖范围内的实时视频图像,或变更已共享的视频图像权限级别,可以向市应急管理机构提出临时申请,授权后获得对所需视频图像信息的相应权限。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各级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实行认证管理,认证包括设备认证和用户认证。需要认证的设备可以采用设备用户加密的方式,用户认证采用用户名、口令和数字证书的方式。
          第二十条 市电子政务部门根据用户被批准的权限,颁发权限级别数字证书。该数字证书用于确定共享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级别、共享时间、范围等,由用户保存,并严格按规定使用。
          区(市)管理平台、各部门专业管理平台对市级管理平台的认证不需进行验证。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权限调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保密等相关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备的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值班室,制定相关值班制度。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应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公安、电子政务等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互联互通、值班制度、工作协调配合等情况进行考核,对设备维护管理进行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6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2年。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