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与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和谐使者(以下简称和谐使者),是指为青岛市社会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在基层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活动起到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
第三条 和谐使者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工作在落实国家社会政策、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重点从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市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和谐使者的选拔范围为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守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
第七条 和谐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在受益人群总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成效显着,为所在单位、地区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取得市级以上专业成果或荣誉,在相关的服务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积极的社会影响力。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具有社会工作相关工作资质。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经公示后按程序报批。推荐申报和谐使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推荐报告;
(二)青岛和谐使者申报表;
(三)青岛和谐使者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四)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五)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区、市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推荐报送的人选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人选名单,并对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条 和谐使者人选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表彰。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享受市政府津贴,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发放一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市级优秀人才各项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和谐使者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及国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和谐使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人选。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和谐使者的示范带动作用。由市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和谐使者档案,对和谐使者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下一批和谐使者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五条 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和谐使者的,经市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和谐使者称号,停止其享受的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所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支持社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