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12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分级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2.3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讯和信息准备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6社会动员准备
3.7宣传和培训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 Ⅰ级应急响应
6.2 Ⅱ级应急响应
6.3 Ⅲ级应急响应
6.4 Ⅳ级应急响应
6.5信息发布
6.6其他情况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及演练
8.4预案管理与修订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为主。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5分级标准
1.5.1Ⅰ级
(1)本市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20人以上;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④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5%以上,或8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1.5.2Ⅱ级
(1)本市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④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或6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1.5.3Ⅲ级
(1)本市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④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或4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1.5.4Ⅳ级
(1)本市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④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或2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
青岛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双拥办、青岛警备区、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红十字会、市物价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收集、汇总、上报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2.3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准确把握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宣传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向省政府、市政府领导报送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及处置情况,配合市减灾委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的监控,协调本市生产救灾物资、商品的供应。
市城乡建设委: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城市供水、供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市农委:对农作物灾害开展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市双拥办:协调驻青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青岛警备区: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海洋灾害开展预测预报;参与海洋灾害的救助、处置、打捞和消除工作;指导海上养殖业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市卫生局:根据灾区情况,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等卫生状况;对传染病疫情实施紧急处置。
市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处置。
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参与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市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以及人防专业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和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市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市科技局:安排减灾和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市地震局:将地震信息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地震应急响应,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
市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救援,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接收社会捐赠。
市物价局:负责对灾区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进行价格监测,并向市政府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必要时提请上级授权,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对灾区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和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青岛市财政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下拨上级救灾资金。
3.2物资准备
市、区(市)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按照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机制。
3.3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掌握灾害信息。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应急必需的物资、设备和装备。
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区域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人力资源准备
各级民政系统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建立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气象、地震、海洋、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开展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布局,方便群众捐赠。
3.7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国家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区(市)不定期地开展对镇(街道)、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农委生物灾害预警数据,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市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通报。
4.2灾情管理
区、市民政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市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
2.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市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造成人员伤亡的1小时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及时上报市政府、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3.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市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市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日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市民政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4.对于干旱灾害,区、市民政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数据。
5.区、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市减灾委或者区、市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灾情会商会,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全面客观地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区、市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市减灾委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委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③立即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⑤与省、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区、市的情况汇报;
⑦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保持与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的视频通信系统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市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12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4小时与发生灾害的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确定Ⅰ级响应终止。
6.2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迅速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③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区、市的情况汇报;
⑤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3)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24小时与发生灾害的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确定Ⅱ级响应终止。
6.3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市政府、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报告灾情;
③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区、市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发生灾害的区(市)民政部门保持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4)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确定Ⅲ级响应终止。
6.4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并向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报告灾情;
③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根据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视情给予救助。
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救灾处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确定Ⅳ级响应终止。
6.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由受灾区、市政府或者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市政府或者区、市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他情况
对自身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村),启动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区(市)民政局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市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市民政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组织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区、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区、市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3.根据区、市政府或区、市民政局和财政局申请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冬春受灾的群众解决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结对帮扶、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恢复重建。建房资金补助标准按照《青岛市财政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同时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市民政局根据区、市民政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受灾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区、市民政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4.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区、市和部门要配合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由各级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因公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及演练
1.区(市)政府、镇(街道)、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2.各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后,应报市民政局备案。灾害多发区域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助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3.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与修订
1.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2.本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
3.各区、市政府或区、市减灾委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