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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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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4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279期
      3. 成文日期 2013-08-29
      4. 编号 青政办字〔2013〕84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支出预算科目的设置,市地税局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预算科目的设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代收,其预算级次为市级。
          三、代收工作经费由市总工会按照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总额的4%提取,支付地税部门,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业务支出、宣传培训、职工活动等支出。
          四、核算工作费由市总工会按照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总额的2‰提取,支付人民银行,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核算管理等支出。
          五、各级工会、地税、人民银行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工会要加强对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宣传解释、催缴和违规问题的处理工作;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汇缴、划拨过程的管理,确保代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