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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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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5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280期
      3. 成文日期 2013-09-02
      4. 编号 青政办发〔2013〕21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鼓励适龄公民应征入伍和安心服役,切实维护广大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和发放渠道
          (一)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发〔2012〕193号文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落实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36号)要求,凡具有我市城乡常住户籍并按规定服役的义务兵,从2012年冬季入伍第2年度和2013年夏季入伍服役开始,其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如下:2014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0元标准发放;2015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0元标准发放;2016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6000元标准发放。对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3倍标准发放,对在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倍标准发放。
          (二)增发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发放标准。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在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增发30%的优待金。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的,应在领取毕业证的当年,开始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部分。
          2.发放渠道。根据鲁民〔2013〕36号文件规定,对2012年冬季以后征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和大学毕业生,其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并于部队检疫退兵期结束后15日内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家庭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之外其他方面的优待。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优待办法按照原规定办理。
          各区、市应对辖区内现役军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统筹,列入区、市财政年度预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已经高于市标准的区、市,可根据本区、市的实际情况执行。各年度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要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其他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对象、标准和渠道
          (一)发放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并适时调整。2012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1.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按每服役1年(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下同)4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2.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初级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其应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为领取当年的地方自谋职业金标准扣除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之差,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低于年均4500元的,补足到年均4500元发放。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初级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其应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为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地方自谋职业金标准扣除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之差,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低于年均4500元的,补足到年均4500元发放。地方自谋职业金标准应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规定确定。
          3.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4.将增发自谋职业金的奖励政策扩大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有立功表现、高学历和进西藏服役经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个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发补助金总额的5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补助金总额的3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补助金总额的10%(多次立功者按其中最高等次记发一次);入伍前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增发补助金总额的5%;入伍前获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增发补助金总额的10%;对进西藏服役的,在发给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助基础上,再增发补助金总额(包括获得的立功和高学历奖励部分)的10%。
          2011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仍按青政办发〔2004〕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助资金安排。
          1.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各区、市政府财政负担,列入各级预算。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区、市由其本级财政负担。
          2.市和区、市民政部门要按照上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和当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测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市和区、市财政部门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发放。每年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应于次年8月1日前完成。
          三、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优待金发放和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切实做好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做好数据统计和上报、经费测算及具体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经费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义务兵安心服役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推进。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