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的通知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9期
总期刊数
总第284期
成文日期
2013-11-07
编号
青政办字〔2013〕1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60号)和省、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如下:
一、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市民政局负责)
二、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困难失独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适当放宽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年龄条件。(市民政局负责)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区市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的老年人。(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负责)
五、建立老年护理补贴、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办、市财政局、青岛保监局负责)
六、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市民政局负责)
七、市级重点建设1—2所大型综合性、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八、每个区市至少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市民政局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九、每个街道建设1所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以乡镇敬老院为依托,建立覆盖所有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市民政局负责)
十、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市老龄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十一、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平台。(市民政局负责)
十二、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的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十三、依托具备条件的热心老年人家庭,兴办养老互助点,为老年人打造互帮互助、精神慰藉、休闲娱乐的平台。大力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配餐送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市老龄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十四、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置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市教育局负责)
十五、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民政局、市老龄办配合)
十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十七、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配合)
十八、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市民政局负责)
十九、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
二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负责)
二十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民政局负责)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负责)
二十三、强化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通过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二十四、各级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五、市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0%。(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六、市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七、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八、“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运用专项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支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市老龄办配合)
二十九、对于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青岛银监局负责)
三十、鼓励和引导慈善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十一、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文广新局、市人防办、市物价局、市通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区市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负责)
三十三、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健康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可开设家庭病床。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四、制定专门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核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三十五、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市、区(市)分别培训中级、初级养老护理员。市级依托高校和职业院校、大型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市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各级要抓好培训基地建设,设立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培训任务。(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市老龄办配合)
三十六、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激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市民政局负责)
三十七、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设立连锁经营网点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市工商局负责)
三十八、放宽养老服务机构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养老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负责)
三十九、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及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在市内设立外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与内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样的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四十、鼓励各区市探索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配合)
四十一、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青岛保监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四十二、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市民政局负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四十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四、加强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宣传,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负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完成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负责单位要主动牵头,切实担责,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各区、市和协办部门要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对未列入本通知的其他任务,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