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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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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13年第3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268期
      3. 成文日期 2013-03-04
      4. 编号 青政发〔2013〕5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率先实现水利现代化为目标,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和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1.2亿立方米以内(含引黄、引江水量);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9.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3.4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3以上;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0.1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8以上;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
          (四)严格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制定完善全市现代水网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水网建设规划,依托“南北贯通、蓄引结合、库河相连、主客联调、海淡互补”的青岛大水网,形成“多源共济、互连互通、高效统筹”的水源配置和供水格局,有效提升水资源配置效能。各区、市政府要依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意见。
          (五)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严格落实市政府水资源调度令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对向青岛市供水的产芝、尹府、崂山、棘洪滩等10座大中型水库下达水资源调度令,实施统一调度。各水库管理单位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出库水量,确保水资源调度令执行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和再生水、淡化海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调度配置。依法制订的河道、水库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用水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六)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编列水资源论证篇章,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水土保持和防洪减灾要求相适应,确定布局方案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具备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论证或论证审查未通过的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方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批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直接从河道、水库、地下取水的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属于政府审批或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对直接从河道、水库、地下取水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直接从公共供水管网内取用自来水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报用水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和核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在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必须由取水审批机关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依法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督管理,对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法人、取水标的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对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要严格按照区域水资源供需状况、实际取水量、行业用水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其取水水源和许可水量,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对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应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
          (八)加强矿泉水、地热水开发利用管理。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和取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严格计量缴费。严格控制消耗型取用地热水项目,取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应严格回灌,基本达到采灌平衡,回灌水不得影响地下水水质,回扬水应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开采矿泉水和取用地热水用水户要严格按照取水许可批准的开采限量和用途取用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量和用途。
          (九)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健全城乡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建成后,经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再生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违反规定的,由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一)全面实行用水计划管理。对所有自备水源的取用水户和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全部实行用水计划管理,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促进用水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所有取水户按年度下达取水计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的用水单位按年度下达用水计划。下达的区域年度计划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取水户下达的年度计划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的用水单位下达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公共供水企业的取水许可总量。按年度制定取用水计划,按月分解下达,按季度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定额)取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对超计划(定额)取用公共供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定额)部分的加价水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提交建设项目节水用水评估报告书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用水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工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公共供水单位要强化供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着力降低管网漏损率。加快城市再生水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再生水回用比例。鼓励并积极发展再生水、雨水、矿坑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区、市政府要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健全重要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机制,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水功能区划,核定各类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依法送达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重点水功能区、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健全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在水功能区超标排放污染物和造成水污染事故等行为。
          (十四)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设置论证。加强对已设置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入河排污口普查和水质监测,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湖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退水水质超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不得审批入河排污口。城市建成区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水口的设置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十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区、市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及时更新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全面落实青岛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积极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现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位和重要地表水源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备用水源建设。
          (十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河湖淤积和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等确需使用水域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编制全市各级水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与资源补偿机制。
          (十七)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积极实施回灌补源工程建设,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开凿取水井,更不得擅自取用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的深层承压地下水。要限期封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取水井。在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在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控制新开凿取水井和地下水开采量,确需新增取用地下水的,须经市水利局报省水利厅批准。要完善地下水位动态监测网,实行全市地下水源动态化实时监控,强化地下水水质监测和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水资源监控体系
          (十八)加强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围绕水利现代化试点城市的总体目标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区、市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管理装备、管理设施和人员配备,强化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素质和执法监管能力,力争到2015年所有区、市均达到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目标要求。
          (十九)健全水资源管理监控体系。各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十二五”期间,应每年从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提取10%用于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水量、水位、水质监测计量管理办法,建立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加快水量、水位、水质监控站网建设,开发建设水资源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水资源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应加强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逐步配备移动水质监测设施,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完善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区、市政府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市政府要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协调合作机制,组建水资源管理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严把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审批关口,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市政公用、法制、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
          (二十一)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快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城乡统筹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制,实现对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乡供水、再生水回用、节约用水、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统筹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职能,依法核定编制,配备相关人员,统筹管理城乡水资源和节约用水工作。
          (二十二)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建立长期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节水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水源地及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严格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各区、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公安、监察、水利、环保等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取水、非法供水、乱开乱采地下水、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擅自侵占水域、拒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审批、强行命令审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二十四)深化水价和水权制度改革。按照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科学核定水利工程综合供水价格。合理设定城镇居民生活基本用水量,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建立起工程配套、产权明晰、水价合理、计量收费的农业用水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水权转让交易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转让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健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生态的社会风尚、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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