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年度期数
2013年第6期
总期刊数
总第271期
成文日期
2013-05-09
编号
青政办发〔2013〕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依法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随着我市进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劳动关系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如一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淡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劳资矛盾日益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应对、稳妥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监管长效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注重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形成以预防违法为基础、重点查处为手段、维权维稳为目标的执法工作格局,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一)完善超前防控机制。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先进典型,引导各类企业增强依法用工和长远发展意识,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劳资协调机制,妥善化解矛盾;引导广大劳动者准确把握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遵章守法和岗位责任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对易发频发劳资纠纷的用人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租赁企业实施预警监控,降低欠薪等案件的发案率。
(二)完善日常巡查机制。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目标管理制度,以重点预警排查对象为检查重点,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为主要检查内容,进一步加大巡视检查力度,有计划地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市、区(市)两级联动执法,增强日常巡视检查的针对性。
(三)完善书面审查机制。将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按时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工时制度、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等作为书面审查的重要内容,实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不断扩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覆盖面,做到应检尽检。突出书面审查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要区域劳动用工情况监察。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年检的有效性,将书面审查工作与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相结合,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四)完善投诉举报查处机制。落实便于劳动者投诉举报的服务设施,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严格投诉举报管理,进一步规范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处和反馈程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要做到及时立案、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投诉举报查处率达到100%,按期结案率达到98%以上。
(五)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机制。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案件查处责任机制,建立案件办理评估制度,提高查处质量和效率。要高度重视重大网络舆情和群体性事件,争取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重大违法案件或10人以上群体性侵权案件,要在8小时内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告,案件查处后6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书面报告查处情况。
(六)完善专项执法检查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要结合实际,确定我市专项执法检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严肃查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消除用工隐患,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七)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动机制。落实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和牵头协调作用,坚决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好与法院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提高联动执法的效率。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自觉纠正违法行为。
(八)完善诚信核查机制。加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全面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信息整理和动态监管,健全劳动保障诚信档案。积极开展争创“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活动,构建统一的用人单位评价机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分类监管。要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对失信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典型案件依法向社会公布,鼓励和引导企业诚信用工,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
三、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以下简称“两网化”)管理工作,是转变监察执法模式、提升监察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0号)关于加强“两网化”建设的要求,到2014年年底,基本实现镇(街道)“两网化”管理全覆盖,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系和监控管理平台,实现监察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
(一)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一体网格、两级执法、三级监管、四级责任”的监管体系。“一体网格”,就是利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络化监管体系;“两级执法”,就是市和区(市)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由镇(街道)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协助执法;“三级监管”,就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市、区(市)、镇(街道)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职责;“四级责任”,就是按照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的原则,明确市和区(市)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镇(街道)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以及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责任。
(二)建立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各区、市要以镇(街道)为单位,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数量为依据,以便于劳动者维权和服务企业发展为导向,划分监察网格,将城乡用人单位全面纳入网格监管范围,形成责任明确、跟踪及时、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网络。
(三)建立劳动保障监管信息系统。各区、市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集中式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网络延伸至镇(街道)。建立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指挥中心和监控管理平台,实时采集、动态监控、综合运用信息资源,实现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信息系统联动,逐步推进全市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应用,重要数据及时归集、上传。加强数据资源整合,积极应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仲裁信访等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数据资源,做好信息比对,提高监管效能。
(四)突出工作重点,加快“两网化”进程。各级要将“两网化”建设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加快建设进程,确保取得实效。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每个镇(街道)不少于1个网格、每个网格至少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2名专职协管员的要求,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加强“两网化”管理与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整合,利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资源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提供支持。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各区、市要整合现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配齐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切实解决监察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加强其资格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作风建设和勤政廉政教育,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忠于职守、严肃纪律、秉公执法的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经费、办案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工作目标管理和执法责任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
五、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坚持“属地管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总责,要加强工作督导,依法高效处理。因不当干预导致违法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和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市要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方式、方法,完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综合治理机制。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行为,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急保障作用;交通运输、水利、渔业等部门负责解决本系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欠薪逃匿、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予以打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无照违法经营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全力做好清欠、追缴拖欠工资、查处违法用工等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妨碍执行公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推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