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必要性
“十一五”以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共淘汰落后水泥产能476万吨、小火电3945万千瓦、小酒精2万吨、印染能力7500万米、造纸3万吨,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局面有所缓解。但在国内外需求放缓的共同作用下,我市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仍比较严峻。2012年,我市水泥、船舶行业产能利用率均为50%,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4个、25个百分点,钢铁、平板玻璃行业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9%、8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个百分点。产能严重过剩问题如不及时遏制,势必加剧市场恶性竞争,危及产业健康发展。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稳妥地化解产能过剩,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淘汰落后,提升行业发展层次和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国发〔2013〕41号文件,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保有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长效机制,下大力气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扶持技术领先、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的先进产能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目标任务
根据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企一策”的化解方案。2016年,全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产能规模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和资源保障相适应,产能利用率、产品结构、经济效益与节能减排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一)钢铁行业。按照产能等量置换原则,以建设世界一流的专业化优特钢线棒材研发生产基地和国内钢铁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基地为目标,2016年年底完成青钢集团环保搬迁;2016年优特钢高端产品比例由2012年的10%提高到54%以上,钢铁产能保持在400万吨以内。
(二)水泥行业。支持山东山水水泥集团青岛分公司、青岛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采取等量置换等措施做优做强,整合淘汰青岛恒基水泥有限公司等3家中小粉磨企业;加强高标号水泥、特种水泥等新产品研发生产,推广使用425标号以上水泥,2014年4月1日以后停止发放325标号复合水泥备案使用证;2016年水泥产能总量比2012年减少3%,控制在1510万吨以内,特种水泥产能比重达到15%以上。
(三)玻璃行业。扶持青岛圣戈班韩洛玻璃有限公司、台玻青岛玻璃有限公司2家企业提升原片玻璃生产深加工一体化水平,支持发展特种玻璃,开发超薄玻璃等高附加值产品,引导企业生产为汽车、高速列车等配套的高端玻璃品种;2016年玻璃产能总量与2012年产能总量持平,控制在620万重量箱以内,深加工率由2012年的40%提高到60%以上。
(四)船舶行业。重点扶持青岛北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武船重工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3家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加大对海工装备、邮轮的研发及市场开发力度,增加钻探平台、施工船舶、辅助船舶等海工装备品种;2016年造船能力比2012年减少5%,控制在288万载重吨以内,非船制造能力达到35%以上,完成青岛现代造船有限公司整合转移。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物价、供电等部门和有关区市组成的青岛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协调推进等工作。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等信贷支持。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建立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和行业信息发布平台。搭建地方产业联盟,协助企业加强本地配套,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引导产能有序退出过剩行业。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涉及产能变化的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非公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和培育优势企业发展。研究制定促进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
(三)分类清理处置违规产能项目。各区市要依据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及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全面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的违规项目要提出整改方案,向社会公布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新增的过剩产能项目,各区市和各相关部门、机构不得核准备案,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一律停建。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现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的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要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证后监管和质量监督。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要加快淘汰。各有关部门要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法问责。落实区、市政府主体责任,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市和部门将通报批评。及时向社会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社会监督。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青岛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青岛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方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青岛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