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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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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文日期 2022-09-22
      2. 编号 青政办发〔2022〕5号
      3.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2日


        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升我市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具备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援、处置、监测和保障任务的应急队伍。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军队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等对军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类管理,专常结合、突出重点,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的原则,确定队伍种类、数量和规模,逐步建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五条  市应急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能力建设,指导专业应急处置。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按照“谁组建、谁管理,谁主管、谁保障”的要求,精准布局、精细管理,建设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指导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队伍组建与职责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组建,主要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其他突发事件综合抢险救援。

        第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负责对本部门、本行业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海洋发展、城市管理及海事、电力、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行业特点,指导推进行业领域内专业应急救援或技术服务支撑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城市安全、交通、海洋渔业、海上溢油及矿山、港口、山岳、隧道安全管理等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我市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镇(街道)、村(社区)等组建。依托公务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安保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志愿者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镇(街道)组建不少于30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社区)组建不少于10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组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十三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可以由符合条件依法登记的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业务的志愿服务组织组建,协助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队伍负责人、值班备勤地点、工作职责及任务、岗位安全责任制等,建立队伍花名册,确定通讯联络方式,实行人员动态管理。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要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变更、合并、撤销及负责人调整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应急部门。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保持24小时应急值守或通讯畅通,在接到突发事件预警或调度指令后,立即进入应急救援备战状态,并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要坚持标准引领,规范队伍建设,应当参照本行业标准(规范),制定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标准,人员、装备配备标准,以及培训、演练、救援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下列规章制度:

        (一)值班值守制度;

        (二)应急响应制度;

        (三)应急救援教育、培训、演练制度;

        (四)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五)应急救援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效果评估制度;

        (七)其他保障应急救援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队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根据应急救援任务有重点地组织队员开展应急知识、救援技能、装备使用、技战术运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每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实效评估制度。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实效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应坚持“统一指挥、协同联动,分类调度、就近就急”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直接下达调动指令,就近就快指挥调度队伍参加救援工作。救援以专业队伍处置为主,其他队伍密切协同。

        第二十二条  需应急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时,由属地应急部门向上级应急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上级应急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发展态势综合研判,提出应对策略、处置措施、安全保障等建议,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第五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按规定将应由财政负担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有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外)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设备、器材和物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成本,按照“谁调动、谁使用、谁补偿”原则,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或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协调事发单位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通过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道路等措施,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创造快速通行条件。高速公路、隧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一步优化完善应急救援车辆公路免费通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为队伍组成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组建单位保障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应急救援行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工伤保险、见义勇为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区(市)、经济功能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2011年12月6日印发的《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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