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推动长期护理保险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医保字〔2023〕1号)
二、政策依据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2〕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1〕6号)。
三、政策出台背景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长护险制度,推动长护险提质增效精细管理,不断满足失能(失智)人员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保障需求。
四、享受主体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步参加职工或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并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五、主要内容
(一)拓宽长护险筹资渠道。自2023年起,居民长护险资金在按照青政发〔2021〕6号文件规定基础上,增加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根据长护险资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可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确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二)加强总额预算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强化长护险总额预算管理,建立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机制和风险调剂、超支分担机制,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提高长护险基金使用绩效。
(三)规范失能等级评估。贯彻国家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我市长护险失能(失智)等级评估与国家标准实现并轨统一;加强对评估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规范评估流程,提高评估质量;提升评估人员专业素养,逐步提高评估水平。
(四)加强定点机构管理。加强定点护理机构布局规划,推动定点护理机构布局合理、配置均衡、服务可及;完善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健全“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对定点护理机构的费用支付管理,探索建立分层次支付机制。
(五)加强照护队伍培育。整合培训资源,拓宽培训渠道,利用就业培训等方面资金组织开展照护人员培训,倡导社会力量参与培训;推动照护队伍职业技能评价,推动实现照护人员持证上岗,促进照护队伍专业化建设。
六、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待遇政策)电话:0532-85715319;
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生育和护理保险处(业务经办)电话:0532-85767973。
七、实施期限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