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与服务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23〕2号)
二、政策依据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1〕6号)、《关于实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12 号)和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与服务地方标准体系等文件要求。
三、政策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护险制度,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进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与服务,市医疗保障局在现状调查、政策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本通知。
四、出台的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提质增效,切实保障失能失智参保人权益,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解决失能失智人员医疗护理和基本照护服务需求为宗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规范化。
五、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通过对长护险经办与服务实行全市统一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长护险标准化服务和精细化管理能力,促使定点护理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有目标、有计划、有执行、有评价、有监督,确保参保人获得的护理服务真实可靠、规范有序,提升护理保险资金支出效能,增强参保人的获得感。
二是明确护理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服务对象的综合评估机制,建立服务计划制定与定期评价调整机制,做好服务过程管理、规范护理服务行为,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服务防护机制,建立参保人及家属满意度评价机制。
三是明确结算服务管理。严格做好服务费用上传与结算,规范使用护理APP记录服务内容(照护服务),优化费用结算管理。
四是明确技能提升管理。组织开展机构内部技能培训,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的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
五是明确职责分工及相关要求。各区(市)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护险标准化管理工作,按本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配套措施,制定实施计划,把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组织好辖区内定点护理机构照护服务、结算管理与技能提升等方面标准化管理的培训工作,并对定点护理机构执行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定点护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标准化管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建立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内部培训,集中保管参保人在床期间的病历、综合评估、照护计划、服务记录等档案资料。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不同岗位工作人员标准化服务的责任,并定期对标准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不断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切实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生育和护理保险处
电话:0532-8570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