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240号)和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要求,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4号)。
二、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44号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35号)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4号)
四、出台目的: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对新冠感染疫情的积极作用,做好新冠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保障工作。
五、重要举措:
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在线提供新冠相关症状的首诊服务,按我市现行线下诊察费价格和医保政策执行,编码使用:AAAA0001(普通门诊诊察费),AAAA0002(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和AAAA0003(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2年12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