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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24

        鲁政发〔2013〕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的精神,为促进我省金融业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现就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上下牢牢把握主题主线,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努力增强金融服务功能,促进金融产业化发展,全省金融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金融产业规模的不断壮大,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的快速发展,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都对地方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地方政府发展金融业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相比,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还存在机构不足、力量薄弱、职能缺位、业务分散等突出矛盾。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理顺职能,强化责任,建立专业、高效、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体系,是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严密防范和科学处置区域金融风险的基本保障,对于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

          (一)转变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职能。按照“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地方金融工作职能由当前以服务协调为主,加快向服务和监管并重转变。

          (二)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现阶段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为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依照权限审核审批新型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风险蔓延;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组织地方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督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配合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辖区上市公司和直接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推进地方金融业务统一管理。鼓励和支持市县政府进一步整合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统筹金融各业态协调发展,建立规范统一的金融组织与金融活动监管制度和监管标准,全面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推进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业务统一归口管理。

          三、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

          (一)理顺管理体制。地方金融监管实行以本级政府管理为主、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意见。

          (二)健全机构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单独设置金融工作办公室,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市、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可列入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不能列入的,可作为同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省政府授权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具体机构设置由各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

          (三)合理确定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金融监管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核定编制,充实加强人员力量,确保满足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需要。所需编制由各市、县(市、区)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四)建立协调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驻地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沟通渠道,加快形成条块结合、运转高效、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区域性金融管理与风险防范机制,不断增强地方金融监管合力。

          四、改进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方式

          (一)坚持依法监管,科学运用技术监管手段。加快推进地方金融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真正做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有法可依、规范开展。丰富和完善金融业技术监管手段,确保依法、严密、公开、公正地对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合规性和审慎性监管。

          (二)健全外部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多部门、多行业合作,建立金融运行分析和执法协作机制,增强监管合力,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培育发展地方金融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

          (三)注重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措施。针对金融风险易发多发领域和重点关注机构,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地方金融数据监测信息系统,加强相关监管信息数据交换与整合。切实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严格防范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认真搞好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县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各项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加强人员配置,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精干、专业、高效的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能划转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认真做好机构组建、职责调整和人财物划转等相关工作,确保各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于2013年年底前挂牌运转,省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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