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也可以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如需委托环评技术单位,鼓励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并与主持编制的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3.青岛市信用及能力良好环评编制单位名单实行动态调整,仅供参考。其他环评技术单位及编制人员信息可登陆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进行查询。
4.提供环评技术服务的单位应满足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