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通知
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更好地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通知》(鲁环办〔2021〕230号)和《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通知》(青环发〔2021〕90号)要求,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联合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接待对象
全区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二、接待人员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有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同志,法律顾问和环保法专家。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同志。
三、接待时间
每月第四个周的周四下午14:30—17:00。(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接待地点
单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四楼会议室(地点: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146号)。
双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二楼视频会议室(地点: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150号)。
五、接待事项
(一)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
(二)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可以提供咨询的法律相关事项,但不包括信访、投诉问题以及之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已明确予以解答的重复事项;
(三)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裁判规则及环境污染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六、预约流程
为提高接待质量,申请企业需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mbee.basexf.com)“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板块进行预约登记,实名填写相关问题需求或咨询事项。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