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1-09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经本机关多次敦促整改未果,该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累计3次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详见附件)。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张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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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