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青岛政务网(www.qingdao.gov.cn)查阅《青岛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机构信息
(1)本部门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本部门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2、公文法规
(1)正式文本:本部门负责或参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本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公文(包括本部门发布的需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
(2)政策解读:本部门制发公文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相关文件、问题解答等。
3、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区划地名、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等。
4、其他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以外的事项)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所有其他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5、发展规划
本部门负责制定的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
6、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批准由本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7、民生信息
(1)本部门负责或参与的市政府实事项目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
(2)本部门负责或参与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3)本部门主管的救助、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本部门主管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8、社会管理
(1)本部门主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本部门主管的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3)本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人事信息
(1)本部门处级以上干部任免信息;
(2)本部门负责的公务员及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计划、程序和结果公示。
10、其他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青岛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岛政务网(http://www.basexf.com)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1. 青岛政务网(http://www.basexf.com)。
2.青岛民政网(http://mz.basexf.com)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青岛民政”微信公众号(微信号:qdmz2016)等自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青岛民政大厦1楼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延安三路228号
办公时间:9:0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2-85795500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青岛市市南区湛山街道延安三路228号,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6600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青岛政务网(http://www.basexf.com)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以便确认身份。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应当填写《青岛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青岛政务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8号
邮政编码:266071
办公时间:9:00-11:3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5795500 传真:0532-85795559
电子信箱:qdsmzj@basexf.com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228号邮政编码:266071
办公时间:9:00-11:3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5795500 传真:0532-85795559
网上受理:可通过青岛政务网“网上依申请公开受理系统”提交申请。也可通过电子信箱:qdsmzj@basexf.com。
(此邮箱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五、监督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市级机关一期办公大楼
邮政编码:266071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5912121
传 真:0532-85913182
电子邮箱:zfxxgkb@qd.shandong.cn(本电子信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
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