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1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4月19日印发的《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6〕5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减轻对我市海洋环境、滨海景观、渔业生产和海上重要活动等的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管辖海域发生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及时预警,重点防控;统一调度,分工协作;属地管理,高效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
1.5 风险评估
自2007年以来,以浒苔为代表的海洋大型藻类每年5月中旬前后在黄海海域周期性暴发,在风场和流场的作用下,漂移至我市近岸海域,并不断生长增殖,在近海和岸滩聚集,致使我市近岸海域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以浒苔灾害为代表)风险持续偏高。近岸约8.6海里范围内分布的旅游景区、海水浴场、海洋保护区、沿岸居民生活区、海上运动区和海水养殖区,极易受到海洋大型藻类灾害(以浒苔灾害为代表)的影响,藻类近岸堆积腐烂以及清运对沙滩的损害较重,易损区域较大。
1.6 灾害分级
按照海洋大型藻类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级别。
1.6.1 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我市管辖近岸海域出现大面积海洋大型藻类,其外缘距岸边最近距离在10公里以内,对近岸养殖设施造成损坏,或对养殖产品和滨海风景区产生影响。
1.6.2 较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灵山岛以北、团岛以东、崂山头以西海域出现大面积海洋大型藻类,且覆盖率在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15%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对养殖设施造成损坏、养殖产品出现异常,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滨海风景区产生较大影响。
1.6.3 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大公岛以北、团岛以东、崂山头以西海域出现大面积海洋大型藻类,且覆盖率在15%以上、25%以下;对社会敏感海域(如海上重大活动海域、旅游景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等,下同)产生重大影响。
1.6.4 特别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大公岛以北、团岛以东、石老人海水浴场以西海域出现大面积海洋大型藻类,且覆盖率达到25%以上;对社会敏感海域产生严重影响。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 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海洋发展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气象局、青岛海事局、青岛海警局、北海预报中心、北海监测中心、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
2.1.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分析、研究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国家和省海洋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加强对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实行集中办公,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海洋发展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应急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会同有关应急工作组研究制定清理藻类计量、处置经费补贴办法;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把握全市处置工作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海域打捞和陆域清理藻类计量、处置经费补贴标准;协助市审计局对藻类压榨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藻类灾害发展趋势预警预测研究与技术指导,研究改进高效打捞清理模式,研制快速打捞设施,为海域、陆域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陆域藻类清运现场及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障运输藻类车辆道路畅通;根据海洋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做好应急出海打捞船舶和人员的备案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协助市审计局对藻类压榨计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经费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浒苔处置相关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陆域浒苔处置设施的规划选址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和区(市)政府做好集中处置点和道路运输途中的次生灾害防范和环境保护工作;在启动特别重大、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响应时,协助选定藻类存放区,并指导做好存放区的次生灾害防范和环境保护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有关区(市)政府做好浒苔处置相关市政设施、道路的建设维护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沿海区(市)政府做好浅海(“浅海”指距岸200米范围内,下同)、滩涂及陆域藻类监视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沿海藻类卸载脱水地点,指挥、协调、调度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做好浅海、滩涂及陆域藻类的清理;维持陆域藻类清理秩序,保证岸边藻类有序清运;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陆域藻类清运计量;协调有关单位确定压榨藻类存放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输企业配合做好运输车辆安全监管,运输途中的次生灾害防范和环境保护工作;指挥告知营业类游艇(船)和摩托艇等海上船只避开打捞船作业区域;协助市海洋发展局做好打捞船只的卸港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沿海区(市)政府做好藻类灾害监视、监测;组织做好灾害等级评估会商,根据灾害级别,指挥、协调、调度、组织海域藻类拦截打捞、卸载压榨和清运工作,保证海上作业安全有序进行;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海域藻类打捞计量;指导水产养殖单位和业户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为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中的海上作业船只、清运机械提供油料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做好藻类灾害可能影响的滨海A级旅游景区的游客引导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在启动特别重大、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响应时,协调军地联合处置有关事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灾害防治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藻类压榨计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气象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提供实时天气预报、海上风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信息。
青岛海事局: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提醒商船航行时注意避开打捞船作业区域;做好船舶交通管制工作,为打捞船只安全通过航道营造良好通航秩序。
青岛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执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执法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
北海预报中心、北海监测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海洋大型藻类进行监视监测,对大型藻类灾害发生海域水质进行监控,分析预测海洋大型藻类的规模、发展趋势,及时发布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预警,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在卸港码头和岸边集中处置点设置压榨打包机,对海上卸载和陆域清理的藻类进行压榨处理;负责海上大型藻类综合处置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推进大型藻类的综合利用。
中国海洋大学、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开展藻类灾害产生机理、发展趋势及对环境影响课题研究;会同市海洋发展局对藻类灾害等级进行划分,提供灾害评估意见;研究改进高效打捞清理模式,研制快速打捞设施,为海域、陆域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好管辖海域、浅海及滩涂、陆域的巡航、监视监测工作;对辖区内的海水浴场、滨海景区等社会敏感区域设置拦截网;组织力量打捞清理所辖海域及陆域的藻类;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征调打捞应急船只支援市管辖海域的打捞清理工作,做好打捞作业船只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对损毁堤坝进行维护和修复。
平度市政府、莱西市政府:在启动特别重大、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响应时,协助有关单位选择设立藻类暂存区,及时完成道路疏通、暂存区平整、设施配套等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设置相关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4.1 综合协调组
自大型藻类灾害进入我市管辖海域开始,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从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主要职责:负责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负责指挥部会议组织、纪要编发;负责相关证件印制发放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内部公文运转、综合文字工作;做好信息调度、汇总、整理、编辑和简报印发,以及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协调军地联合处置有关事宜;负责与上级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络等工作。
2.4.2 海域工作组
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青岛海事局、青岛海警局、北海预报中心、北海监测中心、中国海洋大学、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组织开展海洋大型藻类灾害海域处置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监视、监测、预警;对发生海域水质进行监控,对海洋气象、海洋环境进行监测预报,提供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指挥、调度专业打捞船进行前沿拦截、打捞;负责海上打捞船只的征集,维持海上交通秩序,做好海上打捞作业船只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为水产养殖单位和业户提供防灾减灾指导;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监视监测预报和海域打捞经费补贴、计量办法,做好海洋大型藻类打捞计量工作。
2.4.3 陆域工作组
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浒苔临时处置场地所在区(市)政府、平度市政府、莱西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退役军人局、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组织开展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陆域处置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做好浅海、滩涂和陆域藻类灾害监视监测及清理的指挥、协调、调度等处置工作;确定沿海大型藻类卸载脱水地点,做好集中处置点和道路运输途中的次生灾害防范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维护藻类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及时组织对损毁堤坝进行维护、修复;研究推进大型藻类的综合利用工作;会同有关应急工作组做好陆域大型藻类清运计量工作。
2.4.4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海洋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与中央和省媒体沟通协调,做好舆情引导工作;负责组织媒体对我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工作进行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处置工作情况。
2.4.5 经费监督组
由市审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压榨计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计量数据会签确认;组织对补贴经费的审核、报批、拨付、监督工作。
2.4.6 专家咨询组
由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北海预报中心、北海监测中心、中国海洋大学、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藻类灾害发展趋势预警预测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为海域、陆域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研究改进高效打捞清理模式,研制快速打捞设施,不断提高打捞清理效率;做好与上级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
3 监测预测
3.1 监测
市海洋发展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害应急监测预报工作,自海洋大型藻类进入我市管辖海域即开始监测预报。组织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定期对发生海域的水文、理化等指标变化情况、以及灾害面积、分布和变化情况进行应急监测;市气象局加强气象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提供实时天气预报、海上风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等服务信息;沿海区(市)政府组织对近岸海域海洋大型藻类分布情况进行监视监测。必要时,市海洋发展局组织对重点海域的海洋大型藻类分布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做好浅海、滩涂和陆域藻类监视监测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监控系统观测日志,大型藻类灾害处置期间所有监视监测管理系统要实行全程监控,详细记录海洋大型藻类的分布情况。
3.2 预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北海预报中心等驻青海洋机构根据历年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海域的风场和流场等环境条件,对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三级(Ⅲ级)、二级(Ⅱ级)、一级(Ⅰ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4.1.1 蓝色预警级别(Ⅳ级)
青岛与日照分界线(北纬35°27′)以北的我市管辖海域出现海洋大型藻类聚集现象,分布面积达到4000平方公里以上、6000平方公里以下,实际覆盖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以上、150平方公里以下,预计未来20天内将大规模进入灵山岛(北纬35°44.5′)以北海域,并可能影响管辖的社会敏感海域。
4.1.2 黄色预警级别(Ⅲ级)
青岛与日照分界线以北至大公岛(北纬35°57.6′)我市管辖海域出现海洋大型藻类聚集现象,分布面积达到6000平方公里以上、8000平方公里以下,实际覆盖面积达到150平方公里以上、250平方公里以下,预计未来10天内将大规模进入大公岛以北海域,并可能影响管辖的社会敏感海域。
4.1.3 橙色预警级别(Ⅱ级)
青岛与日照分界线以北的我市管辖海域出现海洋大型藻类聚集现象,分布面积达到8000平方公里以上、10000平方公里以下,实际覆盖面积达到250平方公里以上、350平方公里以下,预计未来7天内将大规模进入市区南部海域,并可能影响管辖的社会敏感海域。
4.1.4 红色预警级别(Ⅰ级)
青岛与日照分界线以北的我市管辖海域出现海洋大型藻类聚集现象,分布面积达到10000平方公里以上,实际覆盖面积达到350平方公里以上,预计未来3天内将影响周边主要社会敏感海域。
4.2 预警发布
海洋大型藻类灾害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通过网络、传真等形式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预警时,要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应急工作组。
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预警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地点、范围、分布面积、覆盖面积、预警级别、发展趋势、灾害发生区域海洋环境条件、预警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监测监视、预测预报信息。
4.3 预警响应
4.3.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发布后,应当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区(市)政府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报送。
(2)海域工作组启动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监视监测和预测预报,对灾害发生海域水文、水质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和我市近海气象、海洋环境条件进行监测,分析藻类的规模、发展趋势,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和发展态势,制定和细化海域工作组工作方案,确定卸港压榨点,协调有关沿海区(市)政府和单位做好起卸港、压榨设备准备。
(3)沿海各相关区(市)政府做好海上打捞船只的征集和安监工作,组建海上打捞船队,并会同市公安局做好出海打捞船舶和人员的备案工作,通知和指导水产养殖单位和业户做好防灾减灾准备。海上应急打捞船队和应急预备船队调集和检查海上打捞工具、网包、通信器材、船用物资等,应急打捞船队到指定海域集结待命;应急预备船队原港待命,或到指定海域集结待命。
(4)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做好海上大型藻类综合处置平台和压榨打包机等设备的检查维护,做好无害化处置准备工作。
(5)市海洋发展局组织指导水产养殖单位和业户采取提前采捕、设置挡网、改良养殖池池底、施放有益菌、安装底部微管增氧机等切实可行的减灾和防灾措施。
(6)陆域工作组组织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梯次做好清运人员和物资准备,并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和发展态势,选定藻类存放点,为大规模藻类灾害的无害化处置做好准备。
(7)各沿海区(市)政府及相关单位检查维护藻类拦截网,做好设置海上拦截网的各项准备工作。
(8)市商务局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为海上作业船只和清运机械提供油料供应的准备。
(9)青岛海事局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提醒商船航行时注意避开打捞船作业区域;做好船舶交通管制工作,为打捞船只安全通过航道营造良好通航秩序。市交通运输局指挥通知营业类游艇(船)和摩托艇等海上船只避开打捞船作业区域。
4.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区(市)政府实行日报制度,及时传递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响应各类信息。
(2)陆域工作组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展态势,做好清运人员后备梯队动员工作,随时投入陆域清运工作。
(3)市商务局协调相关单位为海上作业船只、清运机械提供油料供应。
4.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海域工作组、陆域工作组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展态势和海上打捞、陆域清运能力情况,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寻求省级应急资源和驻青部队支持。
(2)平度市政府和莱西市政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设立藻类暂存区,做好相关设施配套工作。
4.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海域工作组、陆域工作组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展态势和海上打捞、陆域清运能力情况,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寻求国家应急资源和驻青部队支持。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结果,经会商评估,适时调整发布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预警级别。
当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隐患已消除,或对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滨海景观、海洋自然保护区、海上重大活动和渔业生产不会产生影响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市海洋发展局应建立与国家和省海洋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了解我市邻近海域及近岸以外海域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情况、发展预测情况及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当上述海域所发生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可能影响我市近岸海域时,应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迅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向各成员单位发布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预警的同时,应在1小时内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并及时续报处置进展情况。同时将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相关信息报国家和省海洋主管部门。
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进行处置,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整理与编辑,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
6 应急处置
6.1 分级响应
6.1.1 四级响应(Ⅳ级)
当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海域工作组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应急资源协同处置,必要时组织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应急资源协同处置。
6.1.2 三级响应(Ⅲ级)
当较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海域、陆域工作组提出建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沿海区(市)政府应急资源协同处置。
6.1.3 二级响应(Ⅱ级)
当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海域、陆域工作组提出建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各成员单位和市应急资源协同处置,必要时协调省级应急资源和驻青部队支持。
6.1.4 一级响应(Ⅰ级)
当特别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海域、陆域工作组提出建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各应急资源协同处置,同时协调国家应急资源和驻青部队支持。
6.2 指挥与协调
6.2.1 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和应急响应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2.2 较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沿海区(市)政府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2.3 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2.4 特别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3 应急处置措施
6.3.1 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各沿海区(市)政府根据所辖海域藻类分布情况,适时组织做好海上打捞工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在海水浴场、滨海旅游景区等社会敏感区域设置拦截网进行拦截打捞,做好藻类拦截网的检查维护工作,并做好浅海、滩涂及陆域藻类的清运工作。
海域工作组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海上大型藻类综合处置平台及打捞船队在指定海域进行拦截打捞;协调相关沿海区(市)政府和单位做好打捞藻类的卸港、压榨和清运工作;青岛海事局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做好船舶交通管制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应急出海打捞船舶和人员的备案等工作;青岛海警局执行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执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执法任务。
陆域工作组协调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做好浅海、滩涂和陆域藻类清运和计量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陆域藻类清运现场及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障运输藻类车辆道路畅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相关区(市)政府做好道路运输途中的次生灾害防范和环境保护工作。
新闻宣传组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经费监督组对压榨计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计量数据会签确认和监督工作。
专家咨询组开展藻类灾害发展趋势预警预测研究与技术指导,研究改进高效打捞清理模式,研制快速打捞设施,为海域、陆域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6.3.2 较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抽调海域工作组、陆域工作组、新闻宣传组、经费监督组和专家咨询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海域工作组组织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海上大型藻类综合处置平台和市应急打捞船队,对重点海域进行打捞和压榨处理。
陆域工作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浅海、滩涂和陆域藻类清运工作。
6.3.3 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较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成员集中办公,动员后备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部门、本区(市)工作,采取应对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省海洋主管部门联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请求省级应急资源支持。
市退役军人局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驻青部队做好军地联合处置工作。
海域工作组组织调度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海上大型藻类综合处置平台、市打捞船队及其他应急打捞资源,对重点海域进行打捞。
陆域工作组动员全市力量做好浅海、滩涂和陆域藻类清运工作。
6.3.4 特别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联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请求国家应急资源支持。
6.4 应急结束
经专家会商评估,确认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隐患已消除,对滨海景观、海洋自然保护区、海上重大活动及渔业生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处置信息,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查后,提交新闻宣传组向社会发布。
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8 后期处理
8.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生产恢复、环境恢复和损毁堤坝维护修复等善后工作。
8.2 总结评估
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完毕后,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和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要及时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和藻类处置费用汇总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应急工作组及时对海洋大型藻类灾害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性质和级别、影响程度、应急响应过程、处置步骤方法和措施,以及有关经验教训等。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市海洋发展局应组织沿海区(市)政府对征集的海上打捞船只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各级海上打捞船队档案,动态掌握海上打捞船队状况,保障海洋大型藻类灾害海上打捞需求。
沿海区(市)政府应建立本地区清运队伍分布档案,分梯次调动现场清运队伍参加藻类清运工作。
9.2 物资保障
建立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通讯设备、拦网装备、清理装备等物资储备,加强海上大型藻类综合处置平台的日常维护,不断完善打捞、压榨等设施。科学设置藻类压榨处置地点、船只卸载港口,合理调配交通运输工具,做好运输车辆车体防渗、放撒漏措施,保障处置需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组织维护、补充。
9.3 技术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指挥体系;不断改善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手段;适时组织开展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演练,提高协同处置、综合保障能力。
9.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年度预算经费,保障大型藻类处置监测预警、物资储备、海域打捞、码头转运、陆域清运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的开展,保障大型藻类处置所需的拦网装备、打捞网具、打捞船只和设施的技术改进,维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期间的正常运转。
各级审计、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海洋大型藻类处置保障经费的使用和绩效进行监管和评估。
10 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 宣教培训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打捞清理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 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沿海区(市)政府要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 责任追究
对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应急处置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制定
(1)本预案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
(2)各沿海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 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的变更信息和修改建议反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