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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0

        登记号:QDCR-2022-0190002     文号:青海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强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开展,增强我市远洋渔业竞争力,加快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号)要求,特制定《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0日

        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开展,增强远洋渔业竞争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远洋渔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受理、集中审批,遵守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款并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

        第五条  对在我市新注册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新注册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青岛注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具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迁入青岛的远洋渔船不低于5000总吨。

        第六条  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建造或改造的远洋渔船,原则上给予建造或改造费用20%补助,具体补助船型、条件、最高补助上限见附表1。

        第七条  企业建造或改造远洋渔船,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二)自捕水产品回运青岛产量达到总产量的50%以上(以青岛海关报关单为准);

        (三)建造或改造远洋渔船竣工造价结算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及以后。

        第八条  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运回青岛的超低温金枪鱼(包括蓝鳍金枪鱼、大眼金枪鱼、黄鳍金枪鱼和长鳍金枪鱼,下同),按照青岛海关报关单,给予每吨1000元运输费用补助。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申请资金所需的材料清单(见附表2),将有关材料准备齐全,向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申报主体需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并确保上年度在纳税、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疫病防控等方面未出现过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受理审核。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渔业主管部门。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市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对外公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拟补助的远洋渔业企业和资金分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批复。公示无异议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资金拨付申请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运回青岛的超低温金枪鱼运输补助资金、新注册远洋渔业企业补助资金,年度内一次性拨付。

        第十四条  对建造或改造远洋渔船补助资金,每年按补助资金总额的20%进行拨付,分五年全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远洋渔业企业及远洋渔船签订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自最后一年补助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如五年内迁离青岛,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远洋渔船在青岛地区内转让过户的,按其符合的条件,继续按年度享受未付完的专项资金补助。每艘远洋渔船只能享受一次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远洋渔船生产以及自捕远洋水产品运回基本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跟踪检查,并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青岛市财政局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2013〕17号)政策期内未享受完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表1:建造或改造远洋渔船补助船型及标准

        附表2:申请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所需材料清单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