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30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我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监督管理,明确各单位责任分工,市海洋发展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称《管理细则》)。
二、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共分4章18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阐述了《管理细则》的制定依据、国家级示范区创建主体基本条件,明确了市海洋发展局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级示范区创建过程中的具体责任。
第二章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共7条,阐述了国家级示范区申报、备案、考核验收、授牌等程序具体要求。
第三章监督管理,共6条,阐述了国家级示范区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附则,共2条,对文件的生效时间及解释权予以明确。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哪些单位可以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答:国家级示范区分为以下两类:
1.以区(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申报;
2.以生产经营单位或多个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为主体进行申报。
(二)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申报国家级示范区有哪些条件?
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养殖区域坐落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2.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3.生产经营单位须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及上述单位联合体等,联合体应为同一养殖类型。
4.除工厂化养殖类型外,养殖面积须在2000亩(含)以上。为工厂化养殖类型的,占地规模须在100亩(含)以上,养殖车间建筑面积须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
5.近三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100%(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6.若为非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当进排水分开且无明显毁损,并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若为网箱、网栏、筏式、吊笼等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具备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
7.农业农村部和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基本条件。
(三)以区(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申报国家级示范区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以区(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成立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布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
2.养殖面积须在2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1万吨(含)以上。
3.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发尽发,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确权率达90%(含)以上。
4.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机构健全或具有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
5.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8%(含)以上。
6.建立占示范区养殖面积10%(含)以上的核心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生产。
7.农业农村部和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基本条件。
(四)申报创建国家级示范区有哪些程序?
答:国家级示范区的申报创建主要有以下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编制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并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2.以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名义将申报材料报送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3.市海洋发展局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备案。
4.成功备案的申报主体按照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开展创建工作。
5.创建完成后,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向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书、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估报告。
6.青岛市海洋发展局组织考核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考核各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情况,并打分验收。
7.国家级示范区验收结果在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官方网站公示。
8.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党组集体研究,择优报送农业农村部审核。
9.经农业农村部公示和复核确认无异议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级示范区名单并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