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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21-04-29

          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岛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青岛政务网http://www.basexf.com)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本部门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本部门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二)财政、财务信息

          部门年度财政预决算情况。

          (三)规划、计划信息

          本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目标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人事信息

          干部任免信息;公务员录用计划、程序和结果

          (五)其他

          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岛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asexf.com)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方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青岛政务网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basexf.com

          同时,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青岛市政府研究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

               邮政编码:266071

          办公时间:09:00-12:3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5911539      传真:0532-85911618      电子邮箱:szfyjsbgs@qd.shandong.cn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市级机关一期办公大楼
          邮政编码:266071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5912121       传 真:0532-85913182      电子邮箱:zfxxgkb@qd.shandong.cn(本电子信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